第一條 全校樓内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不設吸煙區
明令禁煙區域參照《關于嚴格執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有關要求的通知》(中石大京辦〔2008〕8号 )
第二條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組織與日常監督管理
學校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學校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愛衛會定期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對于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教職工、學生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三條 各樓宇、場館入駐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誰負責的區域誰管理的原則,入駐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禁煙工作計劃及相關制度,設置專人負責本部門禁煙工作,做好自身管理工作,積極創建無煙單位;
(二)在所管轄辦公室内設置明顯禁止吸煙标志,不得擺放煙具(煙缸),地面不得有煙蒂、煙灰;
(三)加強本部門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單位訪客進行禁煙宣傳。
第四條 物業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愛衛會監督、檢查轄區内單位落實禁煙管理規定的情況;
(二)負責轄區内禁煙宣傳畫及資料的統一張貼和發放;
(三)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設立巡視員,負責對轄區内公共場所禁煙情況的檢查,及時制止公共場所吸煙行為。對不聽勸阻者或情節嚴重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的,将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條 師生員工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師生員工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師生員工均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部門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三)師生員工均有義務遵守本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吸煙,并相互監督。
第六條 違反禁煙規定的認定及處罰細則:
(一)在實施禁煙場所的單位或部門轄區内發現煙蒂一支或發現一人正在吸煙,即認定該單位或部門一人次違反禁煙規定;
(二)學校除設立檢查員對禁煙場所進行日常監督外,還将通過各樓宇和場所内安裝的攝像頭對吸煙行為進行監控;
(三)單位或部門所屬教職員工違反本規定,每月累計達到五人次,對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通報批評。單位或部門每年因此被通報達到三次,取消該單位或部門屆内評優資格;
(四)學生違反本規定,班級每月累計達到五人次,對其所在班級通報批評。學生班級每年因此被通報達到三次,取消該班級年内評優資格。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在研修大廈實施,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校範圍内實施;
(二)舉報電話:89733037。